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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問~
大陸房產權“繼承”
不少專家在分析房地產趨勢時,常常會提到一個影響房價走向的關鍵因子,一個是老齡化下的購房需求將不斷減少。為什麼會如此呢?道理就在於我們80後、90後受計劃生育的影響,出生人口銳減,更重要的是我們的住房總量已經趨於飽和,據相關統計數據顯示,我國城鎮居民人均住房面積近40平米,自有住房率超過了90%,總體來看,未來的年輕人不缺房子。
話雖如此,但另外一個問題擺在大家面前:如何順利地繼承現有的房子?這個問題確實比較現實。按照目前“4-2-1”家庭結構模式,未來一對年輕夫妻,可能要繼承3套以上房產,即便按目前住房萬元均價算,3套房起碼價值就在300萬左右,這麼大一筆財富,可能是我們很多普通工薪一族上一輩子班都賺不來的。如果能夠順利繼承下來,無疑可減輕我們子子孫孫很多的經濟壓力。
不過,在實際繼承過程中,我們往往會遇到諸如這樣的問題:受傳統觀念影響,女兒嫁出去以後,父母的房產就只留給兒子繼承,理由是兒子給父母養老送終,表面上看看是沒什麼問題,畢竟付出與獲得應該是對等關係。不過,現在女性的經濟地位越來越獨立,說到底,她們也能承擔起贍養父母的責任,情理上講,繼承父母房產也能說得通。事實上,即便是女兒放棄繼承,有多個兒子的家庭也有可能因為誰贍養父母多誰就應該分得多而鬧上法庭。
面對各種紛繁複雜的繼承訴求,有理也得有據,長期以來,我們都是按照《繼承法》等相關規定作為法定依據,但一些新情況的出現,除了上面提到的女兒對財產的繼承訴求外,還有如老人指定養老責任人的繼承問題等等,這些都需要相關的法律進行約束。
房產權“繼承”,不用再爭了,根據最新規定顯示,2022後全都按新規處理,以後子女爭不用再爭了,老人和子女都應該注意。
其一,立遺囑的“人性化”設置。
在原繼承法中,公證遺囑具有排他性和優先性,但在實際立遺囑過程中,一些人擔心公證麻煩,或者有時候根本就來不及公證,直到最後離開這個世界,父母也未必把財產給了想給的人。而在新規中則進行了“人性化”的調整,體現在3個方面:
一是增加打印遺囑、錄音錄像遺囑,哪種方便就用哪種,只需要兩個人以上在場見證人即可;二是取消了公證遺囑效力優先的規定,按照最後時間遺囑為準,這樣就方便了那種有不斷改變遺囑意思表示的行為,讓遺囑更貼近老人的真實想法;三是對知錯能改的繼承人,只要得到被繼承人認可,可重新恢復繼承資格。
其二,可將財產交予子女外的第三人。
這一條真的很重要,可能是未來趨勢,基本滿足了那種還未準備好將遺產給誰、如何給的父母們,起碼解決了怕子女未成年不能按照父母的意願管理利用遺產、夫妻一方再婚嫁的財產被他人覬覦以及子女不孝順想當然繼承財產的情況。舉其中一個例子說明:
老李只有一個兒子小李,小李天生好吃懶做,典型的啃老族,但老李隨著年歲增加,已不能再給小李任何經濟支持,小李一氣之下,遠走他鄉,對病榻上的老李不管不問,倒是鄰居張叔叔伺候著老李起居,感恩之餘,老李主動跟張叔叔簽訂了遺贈撫養協議,後者為老李養老送終,離開後房子歸張叔叔,小李從而失去了繼承老李房產的資格。
其三,男女平等,合法繼承人等分財產。
雖然我們目前立遺囑意識比以前增長了很多,但根據數據統計,絕大部分人並沒立遺囑,所以,當出現沒有遺囑的情況,按照公平公正原則,遺產實行等分。第一順位中的子女,無論男女,都可以獲得平均分配財產的資格。
例如,王大爺膝下有一個兒子一個女兒,有兩套等值的房產,女兒早已出嫁,老王與兒子一起生活,老王去世後未留遺囑,女兒以經常照顧老人為由,要求分得其中一套房產,按照新規,女兒的要求是可以得到支持的。
其四,有3種房子,子女也無法繼承。
這並不是虛言。黨媒曾發布的《獨生子女無法繼承父母房產? “繼承權”新規來了! 》一文,明確指出,“獨生子女無法繼承父母的房產了!看起來像謠言,實際情況還真不一定”,並列舉了5種財產不能繼承,其中就包括兩項房產內容。
第一種是父母共有的房產。這種情況比較常見,舉例說明:假如老高夫妻倆有兩個子女,妻子離開後,未留下遺囑,老高此後與其中一名子女生活,後來,老高立下遺囑後也走了,遺囑明確房產歸一起生活的子女A,那是否意味著子女B就沒有繼承房產的權利了呢?答案是否定的,因為妻子當時未立遺囑,按照第一順位繼承人原則,老高、A子女、B子女平分妻子的1/2房產,即3人各分得1/6房產,而老高的遺囑只能決定2/3(自己本身的1/2+從妻子那里分得的1/6)房產。可以看出,即便老高立遺囑指定了唯一繼承人A,A也無法繼承房產共有部分。
第二種是只有使用權的公有住房。公有住房就是指國家、企事業單位投資興建和銷售的房子,一般包括直管公有住房、企業產等,在98房改之前,公有住房比較普遍,這類住房除了經過房改取得產權的可繼承外,其他只有承租權,因為產權屬於國家和單位,公有住房使用者只可在允許範圍內部分行使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當然,對於只有使用權無所有權的公有住房,自然就無法繼承。
第三種是設有居住權的住房,繼承受到一定“限制”。明年民法典實施以後,給房子設立居住權的情況應該不少,設立居住權的房子不僅對轉售、出租具有排他性,其實對繼承也有“限制”。比如說,老謝的子女常年不在身邊,由保姆王阿姨侍候飲食起居,老謝考慮到王阿姨一個人在外無住處,就給她登記設置了終身居住權,這樣的話,即便子女繼承了這套房子,也不能把王阿姨趕走,只能等到王阿姨去世以後才能真正收回房屋,從這個角度看,繼承設有居住權的房屋,流通性大打折扣,所有權並不完全。對此,你了解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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